【8.18集結案】黎智英李柱銘等7人完成求情 押後下午3時15分判刑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4/16 13: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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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午休庭,各人出外用膳。(梁偉榮攝)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共9人涉於2019年8月18日參與港島遊行,黎智英、李卓人等7人經區域法院審訊後,被裁定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兩罪成,案件今(16日)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。黎智英代表律求情時指,當日遊行和平有秩序地進行,警方毋須採取行動,黎並未呼籲他人參與,案情與周庭及黃之鋒案不同,法庭應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或考慮緩刑;案件押後今午3時15分判刑。

中午休庭,各人出外用膳。(梁偉榮攝)

涉案被告黎智英(73歲)、李卓人(64歲)、吳靄儀(73歲)、梁國雄(65歲)、何秀蘭(66歲)、何俊仁(69歲)及李柱銘(82歲)經審訊後,被裁定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兩罪名成立。

黎智英今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代表求情時指,控方就本案呈遞周庭及黃之鋒案例,惟本案案情明顯不同於控方案例,並指罰款對於未經批准集結罪亦屬恰當,而黃之鋒案例更涉非法集結及破壞社會安寧元素,以本案而言,應判處非監禁式刑罰。

余續指,雖然法官判刑須考慮到集結規模,案情又指遊行影響交通,惟黎智英並未作出呼籲人參與的行為,而在案發前維園正舉行合法集會,遊行和平有秩序地進行,警方亦沒有發警告或須採取行動,即使法庭考慮監禁式刑罰,亦不應該是即時監禁。

中午休庭,各人出外用膳。(梁偉榮攝)

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李卓人及何秀蘭求情時指,兩人服務香港社會多年,李自20多歲起已開始為勞工爭取權益,及後創立工黨,其後又繼承司徒華,擔任支聯會主席一職,何亦於1998年至2016年間出任立法會議員,並且關注性小眾人士權益。

戴啟思續指,當日整個遊行均和平安全地進行,雖然交通有出現影響,惟交通受阻不是因為遊行,而是因為有大量人士到維園參與集會,指非監禁式刑罰適用於本案。

梁國雄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求情時指,梁自2004年起出任立法會議員至2016年。潘續指,本案屬和平遊行,案發前在維園有合法集會,法官不應該將當時集結的人數歸入梁的責任,而且梁當日只參與了約1.5小時的遊行,沒有證據顯梁及後留守現場。

潘又指即使法庭考慮監禁式刑罰,亦不應是即時監禁,而且兩項控罪指稱梁的行為有所重疊,法官應僅考慮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,而就參與集結一罪,則應根據組織一罪判以象徵性刑罰,或者判處同期執行的刑期。

吳靄儀原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,惟何今指出已不再代表吳,又指吳希望可以自行在庭上陳詞,獲法官批准。

吳陳詞時指自己1998年成為大律師,惟她最初於大學是修讀哲學及後才修讀法律。吳指,香港人愛好和平,向來自律,即使在情緒高漲的情況下,港人仍會堅定不移地保持自我約束。1997年回歸之際,主權順利移交,沒有出現任何差錯。

至2003年7月1日50萬人大遊行,當日沒有任何物品受到破壞。即使在2019年,6.9遊行及6.16遊行分別有100萬及200萬人參與遊行,遊行人士維持和平有序的行為亦受國際社會讚賞。

吳續稱,就本案而言,當日約170萬人參與8.18集會,人群冒雨仍保持耐性等待,在現場片段亦可見,遊行主辦人囑咐參與者保持和平、理性、非暴力,參與者亦對此保持信心,而控方亦不爭議遊行完全和平進行。

被告李柱銘及何俊仁則由資深大律師夏偉志代為求情時指,8.18遊行是和平、非暴力,李及何一直不提倡使用暴力,因為暴力會削弱有尊嚴的遊行示威。夏偉志又指,李柱銘是受尊敬的資深大律師,他溫和但敢言,多年來致力貢獻社會,希望法庭考慮不判即時監禁。

法官聽取求情後,押後至下午3時15分判刑,稍後再就8.31案件作判刑,仍獲准保釋的被告續准保釋候判。

同案被告區諾軒(33歲)則較早前承認上述兩罪;梁耀忠(67歲)則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,組織集結一罪則存檔法庭,不予起訴。

控罪指,9人於2019年8月18日,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《公安條例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,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該條例第17A(2)(a)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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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、林欣樂